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9 15:04 信息来源: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规范我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全省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市政府《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二、问题线索征集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 

  三、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涉及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以下问题线索: 

  (一)行政许可方面。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如:拖延不办、私设门槛、违规收费、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的问题等。 

  (二)行政检查方面。一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等。二是检查事项不明确、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部门分头检查的问题。如:行政检查事项未向社会公布、一个月内执法部门频繁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一季度内多家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分别实施行政检查。三是随意检查、任性检查、不规范检查的问题。如: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执法人员未主动向经营主体“亮码”检验、行政检查不满足2人、未向经营主体告知检查结果。四是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问题。如:逐利检查,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任性处罚企业,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下达检查指标,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变相检查,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行政处罚方面。处罚依据不准确、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如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四)行政强制方面。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的问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出现财物损坏、丢失的问题;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的问题等。 

  四、问题线索受理方式 

  1.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电话0437-6099027; 

  邮信地址: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3747号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规科 

  2.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风建设办公室电话:0437-6099026;  

  3.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437-3397235; 

  4.辽源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12388。 

  五、注意事项 

  1.受理范围为涉企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问题线索,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如刑事案件、司法争议、政府服务保障、已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等不在问题线索提供范围。2.涉企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3.举报问题实名反映,注明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受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4.客观准确反映问题,不得虚构、夸大事实,不得恶意举报。反映内容应尽量具体详细,包含具体时间、地点、涉事单位、人员及证据材料等。5.行政执法监督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能代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如涉及行政赔偿、执法决定存在争议等问题应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初审:乔帅  复审:张旭光  终审:何丰 

(责任编辑:曹莲月)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