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1 17:06 信息来源:信用监管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经营主体”)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4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2024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涉及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经营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全部经营主体也可通过“吉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登录(手机版)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 

  经营主体按系统提示填报年报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完成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填报变化内容 

  1.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相关事项,实现“一个入口,一次报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满一年的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应于下一年度报送。取消原纸质报送方式。 

  2.将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3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3.今年开始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实现相关财务数据的“多报合一”,正常缴纳并已申报税务信息的经营主体,在填写资产状况信息时,可选择“一键导入”的方式,自动获取年报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信息,无需重复填 

  4.吉林省内已经在海关备案的经营主体,需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成功后,相关内容会自动反馈给本企业所属注册海关。 

  5.外商投资企业需填写外商投资基本信息、投资者信息、外商投资经营情况等信息,如本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填写。 

  6.企业还应如实填写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等社保信息,此信息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只需填写基本信息和从业人数及简单的经营信息即可,其余无需填写。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行为后续监管及法条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经营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任何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的行为均为诈骗。请注意防范含有非法链接的诈骗短信。不要轻易泄露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银行卡号信息,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或支付,谨防受骗。 

  )各级年报咨询电话已公布。为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年报,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年报政策,规范准确填报年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中公布有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1  

年报咨询电话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0437-6099080,6099058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企业、农合) 0437-6108090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康所(个体) 0437-6108116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宁所(个体) 0437-6108145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阳所(个体) 0437-6108129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所(个体) 0437-6108135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吉所(个体) 0437-6108108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寿所(个体) 0437-6108125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 0437-3397757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0437-3292188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437-2810042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农合) 0437-5103532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 0437-5103105 

  初审:杨庆弘  复审:杨庆弘  终审:马俊杰 

(责任编辑:曹莲月) [纠错]